被处罚人:湘潭市永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韶山西路阳光山庄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一、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参加湘潭市环保局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系伪造。你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127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1127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即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的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湘潭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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