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地址:湘潭市高新区丝绸路金侨世纪苑29栋2楼东座
负责人:孔德胜
被投诉人:湖南开源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地址:湘潭市建设北路160号龙腾宾馆517
负责人:徐小峰 2007年9月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对“湘潭市电子政务内网横向传输网专线线路租用”项目招投标业务的投诉函,经我们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
一、关于招标公司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的问题
1、投诉认为:因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废标和重新招标泄露了其“优惠报价和先进的技术方案”,使其在第二次招标中无法体现优势,这“完全是由于招标公司的资格审查不严而造成的”,要求招标公司(被投诉人)赔偿其第一次如果中标可预期的5年合同期可得的70万元左右的总利润。
据调查, 投诉人收到第一次招标的《废标通知》,得知评标结果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和投诉,并积极参加了本项目的重新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三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投诉人已不具备就本事项依法进行投诉的条件。
2、投诉认为:本项目第二次招标(重新招标)的招标书中未标明本项目经湘潭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预算是多少,也没有说明本次招标的标底是多少,不能按某某运营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确定某某运营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九条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因此,被投诉人的作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3、投诉认为:某某运营公司根本不具备招标要求的运营资质,招标公司应在资格预审时确定其不能参加投标。
被投诉人称:某某运营公司报名参加本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时,被投诉人的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其没有通过资格预审不要参加投标,在其强烈要求下被投诉人同意其投标资格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决定。
经调查,开标时因发现某某运营公司的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评标委员会据此视其投标为无效投标,因此某某运营公司并未实质性参与项目的有效评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四条、《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湘财库[2003]19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投标的评审和确定中标(成交)人或中标(成交)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权力,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职责,被投诉人作为招标代理公司,为了维护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秩序和避免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因参加投标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有义务在开标前预审投标供应商的资格,但没有最终决定权。
4、投诉认为:中国网通湘潭分公司没有自属的有线通信网络资源,不符合本项目第二次招标的招标书规定的“投标人必须拥有自主产权和覆盖湘潭市城区范围的有线通信网络资源”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认定其“如中标的话,肯定需要转包、分包或租用其他公司的线路资源”,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将中标内容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规定,应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
经调查:中国网通湘潭分公司自主产权的有线通信网络资源达到了“覆盖湘潭市城区范围”的标准,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虽有与本项目联网涉及的城区外个别用户单位连接不到位的不完善之处,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如中标的话,肯定需要转包、分包或租用其他公司的线路资源”。其技术方案的不完善之处,只能在投标评审比较和评分时进行相关因素的优劣区分,不能作为取消其投标资格的依据。
二、关于招标过程的问题
1、投诉认为:本项目第一次招标于2007年6月13日结束评标后,至7月5日才向其发送关于“因需要处理投标人质疑延迟公布评标结果”的说明,至7月11日才发送“废标通知”,严重影响了其合法权益。
据调查,投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就本事项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过质疑,根据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具备就本事项进行投诉的条件。
2、投诉认为:第一次招标评标后公布评标结果和第二次招标评标后公告中标结果的时间长短不一,明显对湘潭电信公司有偏袒之意。
据调查,投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就本事项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过质疑,根据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具备就此事项进行投诉的条件。
三、关于评审标准的问题
投诉认为:投诉人前后两次评标的得分与湘潭电信存在结果不同的变化和较大差别,第二次招标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调查,本项目第二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办法和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已载明,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招标的”公开“原则。经评委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分,湘潭电信第一次投标因投标报价有明显的劣势(湘潭电信96.48万元,投诉人63.66万元。湘潭电信报价总计比中信低10.21分),虽技术商务响应评分较投诉人有明显的优势(湘潭电信总得分60.6,投诉人总得分51.6分,湘潭电信比投诉人高9分),最终以评标总得分1.21分的微弱差别低于中信。湘潭电信第二次投标响应了更优的报价(湘潭电信48.35万元,投诉人43.08万元),技术商务方案的优势更为突出。综合第一次评审和评分的情况分析,第二次评标中湘潭电信总分比投诉人高出18.33分并非异常。因此“第二次招标违反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缺乏事实根据。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和我局对本次招标事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以及存档资料的核实,认为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以及最终的“取消招标结果”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财政厅或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10月16日
湘潭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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