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取决于其产品范围确定是否科学、合理。确定范围,对协议供货来说,既是基础,又是前提。如何确定得科学合理,笔者做以下探讨。
确定原则
一般原则 “三公”原则。公开原则,即确定协议供货产品范围,必须将实行协议供货的规定、办法和产品标准提前公布;公平原则,即确定产品范围时,不得在“确定”过程中限制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也不得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公正原则,即对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因素要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哪一级机构,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必须给各采购当事人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这个过程和结果。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确定”应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范围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
因地制宜 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不能任意扩大范围或缩小范围,也不能机械地套用。
循序渐进 根据具体情况先将容易操作、规格型号比较统一、货源充足的产品纳入其范围,再随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及各类采购需求的增长,再逐步扩大。
普遍性 要将带有普遍性的产品确定为协议供货范围,不能只照顾少数单位和个人的需求和利益。
满足需求 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范围必须满足各采购单位的不同需求,同时考虑经济实力不同的各单位的具体情况。
适应市场 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市场因素的影响。即对市场供求信息和货源信息、产品价格信息以及潜在的供应商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的前提下,科学地确定出合理的范围。
科学、合理确定
一分析 对近年来各类产品的采购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各产品采购规律,将出现频率高的产品列入范围。
二调查 需求调查,从中找出常用的、需求量大的、经常需采购的、带有普遍性的产品。市场调查,主要是对拟实行协议供货产品进行调查,找出市场货源充足、潜在的供应商多、销售渠道畅通、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
以公车采购为例,首先,通过对近年各采购单位购买的公务用车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几种车型在排气量、价格等方面既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又被大多数单位所接受,因此应将其列入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其次,基本了解、掌握各采购单位的用车需求。再次,对各种车型的生产厂家、销售网点、售后服务机构设置及其分布情况以及市场销售价格、商业折扣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后,通过分析比较,确定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产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