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10-10009
湘潭市财政局文件
潭财购[2010]10号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2011至2012年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切实做好新一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1至2012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包括非营运客车、货车、摩托车等)。本次公务车辆保险招标定点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承保公司及保险费率
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等八家保险公司为湘潭市2011至2012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定点承保公司。本次招标确定的承保公司在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不含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均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1-30%)。
定点保险公司车险标准费率如在执行期限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费率计算保费,但优惠比例不变。
三、投保险种
本次招标的险种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责免赔特约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各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责免赔特约险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由各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四、承保公司的选择
为了促进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各单位可以根据各中标保险公司的信誉、服务网点分布、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两家以上的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办理投保手续。
五、保费结算
保费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单位自行支付等方式。纳入市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申请支付车辆保险费用时,应当通过国库支付系统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或到湘潭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授权支付;尚未纳入市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由各单位凭车辆保险发票原件、承保清单与承保公司直接结算。
六、相关要求
(一)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切实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定点工作。
(二)各单位要在招标确定的八家保险公司中选定承保公司,并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承保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未在招标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三)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承保公司提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书》(各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书详见湘潭政府采购网)和《公务车辆保险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承保公司有权拒绝,并可向市财政局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四)各单位发现承保公司不能履行投标服务承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应向市财政局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保公司警告、按约定扣缴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承保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下一轮市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投标。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严禁在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中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六)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2011至2012年湘潭市定点保险公司公务车辆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附件3),报送至湘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七)2011年12月31日前,相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实行末位淘汰,不再与其续签下一年度的湘潭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其余未被淘汰的保险公司将续签合同至2012年12月31日。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732-58276019,通讯地址:湘潭市大湖路98号,邮政编码:411100。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务车辆 定点 保险 通知
抄报:省财政厅、湘潭市人大财经委
抄送:市监察局
湘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2 月20 日印发
附件:
1、2011至2012年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联系表
2、2011至2012年湘潭市定点保险公司公务车辆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
报表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