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
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供应商企业进行有序竞争,切实保护采购单位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制度。
一、考核方式
本制度实行100分量化考核评价制。各协议供货供应商全年无违反协议供货承诺条款的规定、无违法经营、无投诉等情况,共得100分。有上述情况则依据本制度扣分,全年扣完100分为止,并依据扣分情况进行处罚。
湘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考核,委托湖南开源兴业招标代理公司湘潭分公司负责相关资料、数据、报表等日常稽核、登记、汇总工作,每月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查。
二、考核内容
1、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2、所提供商品的供货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超过投标承诺的协议供货价。
3、所提供商品是否正规厂家品牌产品,是否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
4、经营和业务联系是否有送礼、给回扣、多开税务发票等不正当行为。
5、在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后,是否如期按要求供货。
6、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是否高于本单位同期对本地零售市场的最低价。
7、是否有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行为。
8、是否有供应商之间或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之间串通进行欺诈的行为。
9、是否有不按规定执行协议供货程序、报送报表和资料、参加相关会议等行为。
10、是否有不按承诺条款及时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的行为。
11、是否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三、考核扣分标准
序号 |
违 规 事 项 |
扣分
标准 |
1 |
供货价超过承诺的协议供货价,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
10分 |
2 |
未按月及时报送销售报表或产品价格表,每次 |
5分 |
3 |
协议供货价格高于供应商本单位同期对本地零售市场的最低价,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
10分 |
4 |
所售商品非正规厂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以次充好,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
15分 |
5 |
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和备品备件,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
8分 |
6 |
有送礼、给回扣、多开税务发票等行为,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
10分 |
7 |
供应商之间或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之间串通进行欺诈,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
10分 |
8 |
不按承诺条款及时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每次 |
8分 |
9 |
违犯协议供货程序进行签约和供货,每发现一次 |
5分 |
10 |
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未如期按要求供货,不按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
4分 |
11 |
不按时参加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会议,每次 |
5分 |
12 |
呈报的销售报表或产品价格表,数量统计不准确、基准价出处有误或基准价不准、优惠率错误、协议供货价错误等现象之一,每发现一次 |
5分 |
13 |
其它违规行为,每发现或投诉一次,视情况扣分 |
5分 |
四、违规处罚
1、扣分在20分以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相关供应商提出书面批评。
2、扣分累计在20-40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相关供应商提出书面警告。
3、扣分累计在40-60分之间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湘潭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供应商公开通报批评,并没收5000元的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其不良行为造成的相关采购单位的部分损失,相关供应商从通报之日起进行1-3个月的整顿。整顿期间,暂停有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
4、扣分累计在60分以上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除在湘潭政府采购网公开通报相关供应商的不良表现和处理意见外,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其不良行为造成的相关采购单位的部分损失。从通报之日起,取消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黑名单,三年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和供货。
5、因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对采购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供应商有不按规定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行为的,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各供应商的考核评分和处理情况,将作为下年度协议供货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